飞机金属制品的应力消除
此规范确定了金属制品应力消除的工艺控制和鉴定要求。
本工艺和工艺源应按要求进行鉴定和控制。
除非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在制造时下列文件的有效版本应成为此规范的一部分。
工厂设施应包含表1所列的设备,并以适当的方式布置,保证零件生产流程有效、可控。

按本规范处理零件的所有炉子应符合表1的要求。
空气炉必须配备空气循环装置。
对钛和钛合金,在所有的热处理操作中,禁止使用吸热、放热、氢和裂化氨氛围。
对燃气或燃油炉,燃烧产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零件的物质不允许与热处理的任何零件或材料接触。
当使用真空炉时,应使用与零件接触的热电偶。
真空炉的真空度应能达到10-3mmHg或更低,并安装能够探测0.1微米(104托)-1000微米真空压力范围的真空压力测定设备。装置压力感应器,使得能够测取每个炉仓的典型压力。操作期间,应该连续记录每个加热炉仓内的压力。为压力测定设备和记录仪制定校准和测试程序及时间表。真空炉与真空泵系统分离时,漏气速度在70微米或更低压力下不超过每小时10微米。真空炉应能使内部气体冷却介质循环流动,以实现要求的冷却速率。
设施的批准,应基于要求的设施报告、设施审查和完整的资格测试程序(详见第10章中规定的内容)。
公司内部应用批准申请直接提交给当地质量经理。
来自外部制造商的批准申请应提交给公司供应商质量经理。
设施报告应详述所应用设备的尺寸和类型、工艺次序和应用的实验室设备,以表明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设施报告还应详述提交的设施和本规范要求的差异。
材料和工艺部门会基于设施报告来确定附加的鉴定条件和/或工艺控制试验要求。
在工厂审查期间,制造商或生产线需要证明提议的工艺车间的能力。如果可行,第10章要求的所有试验件应在审查期间加工生产。
材料和工艺部门评审时将鉴定测试报告与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对比,并将对技术验收的建议转交给供应商质量管理部门。
在没有供应商质量管理部门(外部制造商)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能对设施进行任何更改。在更改实施前,应由材料和工艺部门审查和批准。
不适用。
不适用。
本规范中使用的一些材料可能有毒、易燃和/或对皮肤有害。
工厂和转包商应严格依据本规范进行生产。更改只有在材料和工艺部门对申请的偏离正式批准后才可以执行。
在生产前,工艺应按第10章节的工艺鉴定程序完全鉴定合格。
批准的转包商应列入批准供应商名单。
工艺鉴定是针对特定的场址和生产线,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迁移。
一旦工艺通过鉴定,在没有材料和工艺书面批准的情况下,禁止对执行和控制工艺的任何处理条件的更改。
为改善疲劳性能已进行冷作加工的零件,将不按此工艺进行应力消除操作。
已进行喷丸处理的零件,最高温度限制应满足要求。另外,镀铬和打磨件的最高温度限定为375℉(191℃)。
应力消除前,零件应清洁无尘垢、油渍、指纹或任合夹杂物。油或者其它类似物质应用表1规定的清洗工艺清除。
注:钛的清洗应使用碱清洗,水基除油或者手工溶剂清洗,不能使用蒸汽清洗。
进行应力清除的零件应在入炉前应完全干燥。
零件应正确的装架或支撑,以便所有加载区内的零件表面受热均匀。禁用零件的嵌套、层叠、啮合。
所有要在700℉(371℃)温度以上的空气炉中去应力的精加工零件,应涂覆防氧化保护涂料。
所有要在1000℉(538℃)温度以上的空气炉或惰性气体炉内去应力的零件,应涂覆防氧化保护涂料。
对钛、CRES和PH钢零件,如果按第9.4节热处理去除的材料符合工程图纸上的尺寸公差要求,可不必涂覆防氧化保护涂料。
应力消除操作应按表2规定的时间和温度进行,然后在惰性气体或空气中冷却。
在某工艺完成后要求应力消除的任何时候,都应该在工艺完成后尽可能快的执行应力消除操作。
对于需要热处理至拉伸强度在260ksi及其以上的零件,应在应力消除的前一道工序结束一个小时内执行应力消除工序。
应力消除的时间开始于装炉后所有热电偶温度达到一致范围要求时。
当精饰件在900℉(482℃)以上可控气氛炉内进行应力消除时,零件应先在惰性气体环境下冷却到700℉(371℃),然后在空气或惰性气体中冷却。
对要求两次或三次回火的合金,可以在机加后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回火,省去应力消除。
名义含碳量大于或等于0.35%的低合金钢零件在1200℉(649℃)至少应力消除2小时。
在热处理状态下焊接的零件应按表2进行应力消除。
焊接后应力消除应符合表3。
注:退火状态下焊接且随后进行溶液处理或溶液加时效处理的零件,不需要在焊接后进行应消除。
在500℉(260℃)及以上温度进行应力消除的所有零件应吹砂去除氧化层和氧化层残渣。CRES和PH钢随后还需钝化。
在真空炉和可控气氛炉内应进应力消除的CRES和PH钢只需钝化。
在生产前,按本规范进行生产的转包商的设施应按10.1节进行工艺鉴定。
只有鉴定合格的实验室才可以执行试验和评估。
在材料和工艺部门鉴定批准前,不可尝试进行任何生产加工。
对于任何鉴定合格的工艺,若超过4个月不可使用,那么自动失效。只要认可的常规工艺控制依据第12节的要求按照规定的频率继续执行,则该工艺就可实施。
熔炉和仪器鉴定应根据类别和样式进行。
不要求以技术单或等同形式对生产重复性进行控制。
质量控制应保证满足本规范所有的要求及相应的批准的偏离。
对于新项目,下列小节列出的取样方案,要求在执行前得到质量部门的批准。检验计划的批准依据相应的管理规章机构的要求。
材料和工艺应为生产操作提供试验支持。
所有零件功能级别编号为1的零件在应力消除后都应进行硬测试。
如果在工程图纸上没有指示级别,也应执行硬度测试。只有在材料和工艺部门批准时,才可进行抽样试验。
注:允许在应力消除前进行热处理的零件的硬度测试仅在应力消除后进行。
注:对镀金件不要求硬度测试。
铝合金零件也应进行电导率测试,在应力消除前后,应保证在应力消除期间无局部时效出现。
对每一批次进行应力消除的生产零件,下列信息应录入热处理记录单上。
热处理批次号
日期
每批件数
批次装炉时间
应力消除温度和时间
批次出炉时间
炉次编号